节前红包不能代替加班费 员工可拒绝不合理加班
□法官说法
春节加班费这样计算
针对读者关心的与春节加班有关的问题,福州晚报记者请福建省高院的法官解答。
一些读者想知道,节假日单位安排加班是否要征得劳动者同意?一些公司老板往往认为,员工加班没有自愿不自愿之说,公司需要就得加班。
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官说,《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加班。
一些公司老板提出:公司不是安排员工加班,而是安排其正常值班,这和加班是两回事。法官认为,这是用人单位在玩“文字游戏”。春节是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既然安排加班,就要支付加班费。计算规则为:法定节日加班要付3倍工资,休息日加班付2倍工资,工作日加班要付1.5倍工资。简单地说,劳动者如果在今年春节期间加班7天,其中7日~9日是法定节日,每天应得3倍工资,10日~13日每天应得2倍工资。除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要付加班费,其他时间加班如果安排调休是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
加班工资基数应该如何确定?一些老板认为,加班费以员工底薪为基数。实际上,这是错误认识。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不过,加班费、伙食补贴、劳动补助等应该扣除。
红包可以冲抵加班费吗?一些老板认为,节前给员工发了年终奖或大红包,这就是加班费了。实际上,这也是错的。红包是对员工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加班费是单位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红包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法官给劳动者支招,如果遇到企业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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