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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查会计账簿遭拒 将永同辉公司告上法庭

2016-02-01 10:24:30  来源:福州晚报
  

  律师说法:

  小股东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文辉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3项基本权利。以此为基础,衍生出如下主要权利:知情权、股份转让权、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权利、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为防止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赋予受侵害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为保护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赋予小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且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而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另外,针对实践中频频发生的小股东在公司里的合法权利被侵权的问题,丁律师解释说,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若股东上述知情权受到公司或者其他大股东的阻扰而无法行使的情况下,受侵害股东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小股东的决策权、分红权受到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侵害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依据《公司法》规定,在符合一定情形的基础上,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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