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查会计账簿遭拒 将永同辉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二:
拒绝参会又不满决议 股东状告公司
福州某投资发展公司于2006年成立,股权结构为:许先生持股20%,吴先生持股80%。吴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许先生担任经理,陈先生任监事。
2014年7月4日,吴先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向投资发展公司提交议题:1.审议关于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印鉴、公司证照、资料等保管、使用、追讨议题。2.审议关于有关公司的一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及授权委托处理意见的议题。3.审议解聘、聘用公司经理、重新选举公司监事的议题。
同月7日,公司以EMS快件方式向股东许先生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于当月24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邮件回执单显示,对方于当月11日签收。
当月17日,许先生向吴先生发函,告知已收悉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要求会议增加4个议题:1.由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回被执行董事吴先生占用款项等相关问题。2.由吴先生向股东会报告公司在安哥拉罗洛项目和巴甘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工程款收回情况。3.由吴先生全面向股东会报告公司对外投资情况。4.罢免吴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同日,监事陈先生也向公司及公司股东提出增加议题:1.罢免吴先生执行董事职务。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设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当月24日上午10时,股东吴先生出席股东会,股东许先生及监事陈先生到达会场但未进场参会。股东会由公司执行董事吴先生主持召开。经股东表决,股东会议对吴先生提出的3项议题、对监事陈先生提出的两项议题和对许先生提出的4项议题分别形成了《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决议二》和《决议三》。上述股东会决议吴先生均在“与会股东签字”处签名,许先生未签名。
次日,公司将股东会决议寄送给许先生。许先生很生气,认为:公司对新增议题未履行书面通知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新增议题的召集、表决程序违法,并实质上剥夺了他的股东权利。而且,公司未严格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提前15天通知他参加临时股东会,基于会议的召集程序违法,他有权拒绝参加会议。
他于去年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
庭审中,该案第三人吴先生述称:公司于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一)、(二)、(三),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许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在收到股东会通知且到达公司的情况下,经吴先生3次邀请拒绝参会,属于放弃股东权利。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均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其本意在于确保股东权利得以有效行使。诉争临时股东会定于2014年7月24日召开,公司于7月7日以EMS快件方式向股东许先生发出会议通知,已履行通知义务。虽邮件签收时间为7月11日,但许先生于7月17日致函吴先生的《关于增加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中不仅未对通知时间或会议时间提出异议,且要求增加4项议题,会议当天也抵达会场外,充分表明其对2014年7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予以认可,通知时限方面的瑕疵未对其股东权利的行使造成实质影响。
诉争《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二)、(三)系针对许先生、陈先生提出的新增议题所作的决议。法院注意到,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且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则无类似规定。因此,公司在未就新增议题另作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由到会股东吴先生对相关议题进行审议、表决,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许先生收悉会议通知而拒绝参会,应视为其对股东权利的放弃。
据此,该院最终驳回了许先生的诉请。
-
鼓掌
0人 -
愤怒
0人 -
开心
0人 -
难过
0人 -
惊讶
0人 -
恐怖
0人 -
点赞
0人 -
蜡烛
0人
- 福网推荐
- 社会
- 时政
- 天下
- 口腔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