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低价购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 高价出售获利
女子为治病明知犯法仍购买犀牛角
2014年7月间,黄某松曾与黄某雄、谢某某、“阿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南非购买了一批犀牛角,并走私进境,交由谢某某在国内出售。2014年11月初,黄某松到广州将谢某某尚未销售的6件犀牛角制品带回其位于厦门市的暂住处保管,并伺机联系买家。
女子谢某身患重病,听信传闻犀牛角对自己的病有奇效,又得知黄某松手上有犀牛角出售,遂明知犯法,但她仍联系上黄某松。2014年11月初,经事先磋商,黄某松以20万元的价格将一件犀牛角制品卖给谢某,并指使自己的老乡黄某立向谢某收取20万元的货款后,将该犀牛角制品交付给谢某。
谢某将犀牛角部分磨成粉,分次服用。2014年12月9日,侦查人员在厦门市高崎机场抓获谢某,并从其随身物件中查扣到剩余的一小块疑是犀牛角。经鉴定,该物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犀牛的角制品,净重15.6克,价值3900元。
通过船舶食品补给车入境被查获
2014年11月11日,集装箱货轮到达上海洋山港锚地后,虞某联系上当时在国内的林某某,双方约定在林某某入住的上海市某酒店1302房接货。
11月14日凌晨,当该货轮停靠洋山港后,虞某未向海关申报,通过船舶食品补给车将上述动物制品携带入境,后在上海市东海大桥收费处被侦查人员抓获,所带之物亦被查扣。
经鉴定,上述13件疑是犀牛角制品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犀牛的角制品,净重28.4889公斤,价值人民币712.2225万元;10件疑是象牙制品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象的牙齿制品,净重2.0703公斤,价值8.626万元;9件疑是河马牙制品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河马的獠牙制品,净重305.5克,价值人民币334元。
黄某松曾将第一次走私回国的两根(四截)象牙制品带回老家莆田市,以3万元的价格交由黄某华进行拼接、雕刻,后又委托黄某立对上述象牙进行继续加工。2014年11月15日,侦查人员在黄某立的加工窝点处查扣到上述两根、四截疑是象牙制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象的牙制品,净重18.6785公斤,价值50万元。
该案由福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3月19日向福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2015年7月7日两次将案件退回福州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重报后,2015年9月19日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通讯员 范丽红、王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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