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
  
  
  

戴“劳务派遣”帽子待遇低一等 律师称涉嫌违法

2016-01-14 09:56:23  来源:福州晚报
  

  律师说法

  对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涉嫌违法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文辉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除此之外,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根据法律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因此,现实中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的做法,涉嫌违法。

  至于一些劳动者反映强烈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原有的正式工或临时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问题,丁律师认为,若用人单位在未与本单位原有正式工或者临时工协商的情况下,与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订立合同,将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则涉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只有在其员工或者临时用工的工作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个特征之一,且与员工或者临时工协商一致,方可将其转为劳务派遣工。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若劳务派遣工认为其受到同工不同酬等不公正待遇的,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提出诉求,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黄新锦】
您看完此新闻的心情是
  • 鼓掌

    鼓掌

    0人
  • 愤怒

    愤怒

    0人
  • 开心

    开心

    0人
  • 难过

    难过

    0人
  • 惊讶

    惊讶

    0人
  • 恐怖

    恐怖

    0人
  • 点赞

    点赞

    0人
  • 蜡烛

    蜡烛

    0人
相关新闻
  
     
  • 书韵飘香

    这些年,邱孝感曾获得全国优秀儿童工作者、全国十佳辅导员等5项全国性荣誉。让他自豪的是,孙女和孙子也喜欢看书,“书香是最好的传家宝”。

    书韵飘香
  • 声如夏花

    让我们一同在他们的歌声中,感受福州传统十番音乐与阿卡贝拉碰撞出的火花。

    声如夏花
  • 家有“医”靠

    福州市第六医院的吴定,是很多患者眼中的“专属家庭医生”,他和护士何香云两个人,承担着整个医院的家庭病床服务工作。

    家有“医”靠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