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劳务派遣”帽子待遇低一等 律师称涉嫌违法
案例二
工作多年成劳务派遣工不服要求恢复原身份
1999年11月,陈先生被国网福建福清市供电有限公司(简称“供电公司”)招收为经济计划外临时工,安排到供电公司所属的海口供电所工作。
2003年11月,他被调到供电公司所属的阳下供电所工作。
2009年4月至今,他在亿力电力福清分公司上班,但没有和亿力福清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2月,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内容为:“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经研究决定,请陈某于2009年2月23日之前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并到我部报到,另行安排。”
2009年3月,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内容为:“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兹推荐陈某到你公司工程分公司工作,于3月4日前到你公司报到。”
陈先生只承认收到过前一份《通知》,否认收到过后一份《通知》。2012年底,他到社保部门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时发现,供电公司已将他的劳动关系转移到亿力福清分公司,之后又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名下。
陈先生很生气,认为供电公司不应该未经他同意就擅自转移他的劳动关系,特别是把他变成劳务派遣工。为此,他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裁决,供电公司与陈先生之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供电公司对此结果不服,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2010年10月,供电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务合作协议书》。2011年11月,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派遣劳务人员事宜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务合作协议书》。上述协议均约定,员工到期可续签。陈先生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从2001年起,供电公司为陈先生缴纳养老保险至2009年3月份。2009年4月份,陈先生的养老保险费以亿力福清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缴纳,2009年5月后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缴纳。他在亿力福清分公司上班后的休假及学习培训除了经亿力福清分公司在相关审批表“单位意见”栏进行审批外,供电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也在相关审批表“人资部意见”一栏进行审批。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陈先生先后在供电公司所属的海口供电所、阳下供电所上班,与供电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然而,自2009年4月开始,他就在亿力福清分公司上班,与亿力福清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2009年4月开始,他就没再回到供电公司上班,未向供电公司履行劳动义务,供电公司自2009年4月起也未支付过陈先生的工资、未给他缴纳社保、医保等。可见,自2009年4月起,陈先生与供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不存在。陈先生在一审庭审中陈述“2009年供电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下调令把我安排到亿力公司”,他的工作牌、培训审批表等材料上均体现他的“单位”为“亿力公司”或“亿力福清分公司”字样。结合他的工作地点也发生了变动,到亿力福清分公司上班的同一批其他人员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等情况,可以认定陈先生在2009年就已知悉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变动。因此,对供电公司诉请确认其无需与陈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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