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小纠纷拟快处快赔 索赔2万元以下可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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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内 医患双方拟可自行协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患者与医疗机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将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列入其中。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30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我省医疗服务量逐年上升,2014年全省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21227.79万人次,出院532.01万人次。
《草案》提出,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草案》还拟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患方有权查阅、复印病历
《草案》明确,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到,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
公安、司法、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草案》还拟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也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的四种解决途径: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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