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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一文保建筑遭强拆 当地政府曾回应“不拆”

2015-11-30 18:15:27  来源:人民网
  

  文物被拆责任在谁?当地部门相互推诿

  瀛洲片区建设指挥部就设在离被拆的房子200米左右。11月23日,记者前往指挥部采访。

  在综合协调部,一名工作人员称“领导不在”,该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沟通“领导”后向记者表示:“关于新街文物建筑被拆一事,现在都由长乐市委宣传部统一发布消息。”后记者致电长乐市委宣传部有关领导,转达指挥部的意思,得到的回答是“他们没把情况报上来,宣传部怎么发布消息?”

  记者在福建当地媒体此前的报道中看到,营前瀛洲片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林秀明多次受访时表示,拆新街路98号房子的时候,他们并不知道这是文物,他们是按照规划红线图来拆除的,并一再声明:“我们只是在红线内搞,红线外不会去动。”

  而在福建一电视媒体的报道中,面对福建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处长何经平的问话:“你们之前不说这是文物,不会拆了吗?你们没有跟拆迁工人明确吗?”对此,林秀明沉默以对。

  当地村民也感到纳闷,在规划红线之前,长乐市规划局和科技文体局等部门应该对接清楚,将市级文保单位排除在红线之外,若划入红线,必须标明文物范围,并且予以保护才对,征迁工程队最终是怎么拿到这份红线图的呢?

  长乐市科技文体局副局长刘端佳也一再表示,他们已多次告知规划部门和拆迁指挥部,长乐所有文物的地址。而且在7月31日,长乐市科技文体局又接到群众反映后,当天就向长乐市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保护市级文保单位营前新街的报告》,其中阐明:营前新街可能存在被拆迁的危险,为加强市级文保单位营前新街的保护工作,恳请市政府协调国土、建设、营前街道等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避免文物受侵害。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长乐市城乡规划局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科技文体局事先应该跟指挥部或者说跟开发商告知这个是文物,“因为文物主管单位是文体局。”

  长乐市科技文体局则认为,他们已经告知规划局;长乐市规划局则认为,保护文物的事,应该由科技文体局去和拆迁部门商议;而拆迁部门表示,他们是按规划红线图来拆除建筑的。三家单位都认为自己没失职,可这处文物就这样被拆毁。法律人士认为,这和政府部门对文物保护不重视有关。

  对于这处已被拆除的长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福建省文物局明确表示,第一步,拆除要先停下来;第二步,要修复原貌,然后依法进行问责。

  记者从长乐市宣传部门了解到,长乐市政府已于11月17日晚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纪要,首先是立即停止对“营前新街”红线内建筑物的拆除,再者是对已拆除的房屋要修复原貌,并对之前纳入拆迁范围的98-103号房屋采取措施予以全面保护,最后是长乐采取的保护措施要及时如实向上反馈。

  记者11月24日再次前往福建省文物局了解情况,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处长何经平表示,长乐市政府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他们并未接到反馈。他再次强调,要依法进行问责,“破坏文物是违反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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