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诉杀人取保17年未结案 警方:不知谁负责
2015-11-25 10:59:46 来源:京华时报
省高院撤销死缓判决
据高炎龙去年聘请的律师阅卷后提供的信息,1992年6月15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为由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起公诉。但此后4年内,三门峡市中院先后4次将案件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1996年11月11日,三门峡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当月27日作出判决。
判决书载明,检方起诉书指控,1992年1月11日12时许,高炎龙窜到王桂兰家,持匕首划割王手、面部,并用匕首柄猛砸王头部致其重度脑挫裂伤死亡,后抢走现金200余元;高炎龙否认自己作案,辩护人认为此案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判决书称,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炎龙在与董群灵结算买卖编织袋货款时发生矛盾,高认为董少付200余元而心怀不满。当日11时30分左右,高炎龙身带猎刀窜到董家,见董母王桂兰一人在家,即掏出猎刀问钱放在哪,并要进里间寻找,王上前阻拦,高炎龙便用刀子照王桂兰手、面部划几刀,见王仍阻拦不放,又用刀把照其头部猛砸几下,王倒地后高炎龙即到里间找钱,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桂兰因重度脑挫裂伤当日死亡。
三门峡市中院认为,“高炎龙目无国法,光天化日之下持刀闯入他人住宅,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且犯罪情节严重,论罪当杀,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依法酌情从轻判处”。
三门峡中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高炎龙上诉。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高炎龙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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