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陈乔恩被超期“代言” 泉州一公司赔20万元
2015-11-25 09:04:43 来源:东南早报
代言期已过了一年多,知名女星陈乔恩今年发现,自己当初为一公司拍摄的照片,仍用作洛江某卫生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宣传素材,甚至印刷在卫生巾等产品上。她将该公司起诉到洛江区法院,索赔110多万元。
昨日,记者了解到,经法院组织多轮调解,公司答应付20万元了结此案。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黄正乾
案情
认为被侵权 女星告洛江一公司
陈乔恩与洛江的这家公司结缘于5年前,当时该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宣传,请来了陈乔恩做广告的代言人。
2012年,陈乔恩曾受聘担任公司卫生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为公司的产品拍摄相关视频广告和照片。按照约定,她的代言期限为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2月25日,即整整两年的时间。
但今年6月份,陈乔恩委托律师,将该公司起诉到洛江区法院。昔日的合作伙伴,为何对簿公堂?
据陈乔恩起诉称,“近期,原告(陈乔恩)发现被告(公司)并未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进行其产品的宣传推广,原为被告产品拍摄的视频及照片仍在被告网站、产品包装及大量的网店被大肆使用”。
陈乔恩认为,自己系知名华语影视女演员、流行乐歌手、主持人,凭借自身努力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而按照当初的合作期限,她为洛江这家公司代言的期限已满,此后该公司就不能使用她的形象为该公司的产品进行宣传。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并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她肖像的行为;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她赔礼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该公司的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前述致歉声明;判令公司赔偿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万元;判令公司赔偿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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