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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背后的“跑腿取钱团队”:两个月经手上千万

2015-11-24 08:30:09  来源:海西晨报
  

  疯狂 760张卡,取赃款近900万

  每一次,只要卡上有钱款汇进,诈骗集团的人就会打电话通知阿永,他就驾车带同伙外出寻找取款机,车开到哪就到哪里取款,不敢固定在一个地点取款。

  阿永几个人轮流取款,因为担心被警察发现,通常他们当中一人取款时,其他人都在边上望风。“我们几乎每天都有很多钱可以取。”阿福交代,每次取赃款后,阿永扣除报酬,都把钱汇到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他们几乎每天都有赃款可取,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去年年初,他们三人驾车到广东省惠东县时被警方抓获,随身携带的760多张银行卡也被查扣。

  经查,两个月时间内,阿永、阿福、阿生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款共计895万多元,其中阿生参与提取、转账诈骗款242万多元。

  另外,阿永等人还自己参与诈骗。他们通过发放伪造的刮奖卡,分别冒充兑奖工作人员、公证员,虚构兑奖需要缴纳手续费、公证费及所得税等事实,骗取被害人8万多元。

  获刑 明知取赃款,构成诈骗罪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阿永等人为自己辩解说,他们只是帮骗子取款,并未参与诈骗,因此,虽然提取赃款金额巨大,但并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过,法官没有采纳被告辩解,最终认定他们三人帮忙取赃的行为也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主观上,3名被告人明知自己是为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项,犯意沟通明确;从客观行为看,3名被告人随身携带700余张收取诈骗款项的银行卡,等候诈骗团伙的命令伺机取款,其取款行为已然是整个团伙诈骗重要而不可缺少的环节,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得逞。因此,3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永、阿福、阿生等3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他们5年至13年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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