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整治十年 乱象虽有所遏制但未根治
引入司法审查是一大进步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其中一期案例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2015年2月,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增加蔬菜零售项目。但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其申请不符合丹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转发市商务局〈丹阳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遂决定对其变更申请不予登记。鸿润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驳回通知书。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市场监管局引用的文件规定与商务部有关规定不符,也违反了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登记行为合法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涉案驳回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重新作出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案例中,法院适用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切实贯彻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精神,一并审查了‘红头文件’。”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说,“‘红头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和市场主体,而且可以反复使用,如果‘红头文件’违法,危害远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危害要大。”
2014年,行政诉讼法迎来施行25年来的首次大修。而在修法过程中,关于“红头文件”能不能充当被告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强烈争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局限于行政相对人受到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侵害。要有效阻止‘红头文件’滥发现象,必须让老百姓能起诉政府的‘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姜明安表示,把“红头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必要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表示,20多年前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并没有意识到“红头文件”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载体和形式,应尽快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制度,以此来约束“红头文件”。
最终,行政诉讼法中虽然没有将“红头文件”列入受案范围,但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而这些规定,也被认为是“非常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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