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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增加2种危险驾驶罪情形 危及公共安全要担责

2015-11-06 15:37:15  来源:宁德晚报
  

  11月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8起今年以来各地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同时,警方提醒,在本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并且有多项交通违法处罚上升至刑事处罚,驾驶员应注意谨慎驾驶。

  全市各地曝光8起典型案例

  2015年1月21日上午9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雄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闽JAP528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蕉城北路车站十字路口北入口处,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第一次为69mg/100ml,第二次检测为92mg/100ml,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雄带至蕉城区人民医院提取两试管血液,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出陈某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04mg/100ml。

  陈某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1月31日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这是宁德市发生的一起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11月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曝光了全市各地8起此类典型案例,其中蕉城3起、东侨3起、寿宁和柘荣各1起。

  本月起增加两种危险驾驶罪情形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月起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并且有多项交通违法处罚上升至刑事处罚。

  这两种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情形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是需要担责的。

  此外,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记者 吴宁宁)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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