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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交通违法如何自助处理 本月起这4种行为入刑

2015-11-03 15:36:01  来源:厦门网
  

  违法行为4

  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情节严重的

  危害:2013年至2015年,厦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发生4起;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发生49起,其中今年发生15起;使用他人驾驶证的发生16起,其中今年发生2起。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违法人员利用这些手段隐匿驾驶人的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的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九”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国家规定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解读:相关数据显示,近年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可见这一行为易发多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对此,“刑九”将伪变造、买卖、盗用驾驶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链接】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也需承担刑责

  为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要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换言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或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沉重代价。

  毒驾为何未入刑

  在“刑九”出台后,不少人对“毒驾”未列入“危险驾驶罪”颇有争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表示,经研究认为,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的毒品做到快速检测,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还需要解决,有关方面对“毒驾”入刑的认识尚不一致,因此未将“毒驾”列入,但后续仍将继续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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