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环保厅出台约谈暂行办法 可约谈部门负责人
2015-11-02 07:42:34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莫思予
福州新闻网11月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莫思予 通讯员 曾咏发)省环保厅近日出台的约谈暂行办法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省环保厅可依法进行约见,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经省环保厅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一)未落实国家和本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辖区内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二)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指标长期超标,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三)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或大气、水、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或危险废物管理目标难以完成的;(五)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六)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七)辖区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的;(八)辖区内干扰阻碍环境执法问题突出的;(九)辖区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十一)其他需要省环保厅进行约谈的。
办法规定,约谈可由省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行风监督员、媒体和公众代表列席。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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