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审议:捐赠如享税收优惠 建议实名备案
■其他重点
警惕借慈善搞房地产圈地
吴晓灵委员称,草案提到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建议慎提这件事。“现在打着慈善的名义搞房地产圈地的事情屡禁不止,我认为更好的办法是他们还是正常拿地,但是国家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吴晓灵还表示,草案中提到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该及时调查处理,这个“及时”没有时限,应该是在多少天之内给予回复,不一定是处理完成了,但是要有一个回复的时限。吴晓灵还建议对于募集的资金使用量应有一个限制,比如每年募集的资金必须70%用于该组织的慈善目的,防止只募钱、不用钱的现象。
善款增值部分应全做慈善
孙宝树委员说,按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未严格限制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一些基金会性质的慈善组织,为了筹措资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除了信托投资之外,也直接或间接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有些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现象。因此,对慈善组织出于慈善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并加强监督。
杨震委员认为,慈善组织可以投资,建议投资收益也必须全部用于慈善事业。
慈善组织高管薪酬应公开
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公开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防止出现慈善组织高管人员高薪化的问题,引发民众不满。
梁胜利委员也提到,从事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活动经费的开支,在草案中应该有所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范围应由第三方监理提出,报经民政部门审批。
闫小培委员提出,因负有个人债务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或依法裁决尚未清偿债务的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这是考虑到慈善组织的财产主要用于慈善事业,要确保资金安全,避免慈善组织的资金被挪用,财产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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