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宅男花数万元买小蟒蛇养家中 获刑7年罚3万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律师说法 买卖珍稀动物不牟利也犯罪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认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犯的是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因此,在论坛上公开交流饲养心得体会的,不应认定构成本罪,而明知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收购、运输或出售的,应当认定构成本罪。利用网络途径分享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心得,易于滋生前述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针对很多宠物爱好者关心的误养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丁律师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注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宠物爱好者若有实施符合上述法律特征的收购、运输或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当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丁律师提醒宠物爱好者,在养宠物之前,为避免涉嫌犯罪,应当详细了解自己计划饲养的宠物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此外,本罪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并不以营利目的为前提,行为人以自用为目的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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