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妹争父母遗产对簿公堂 法院判孝子分得四成
案例二 仅按手印未签字 遗嘱仍有效
2004年,陈老太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台江区南禅新村的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只登记她一个人的名字。她和丈夫共生育有1男4女,即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及刘戊。刘戊与何甲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何乙与何丙。陈老太的丈夫先于她过世,陈老太于2009年病逝,刘戊于2000年病逝。
刘甲和母亲长期住在南禅新村的这套房子内。直到去年,该房遭遇拆迁,被安置在台江区红星苑小区内。
因为对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有不同意见,刘甲将何甲、何乙、何丙、刘乙、刘丙和刘丁一起告上法庭。
诉讼中,刘甲提供了一份遗嘱,说这份遗嘱是母亲生前所留。遗嘱的内容为:“我年已八十九岁,现有房产壹套位于台江区南禅新村。由于我长子刘甲,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现在我神智清楚的情况下,立下本遗嘱:决定将该房产产权在我百年之后由其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议,但刘甲应照顾我的日常起居生活至我百年之后。”
刘甲认为,自己长期和母亲共同生活,尽到了为她养老送终的责任,有权根据母亲的遗嘱继承这套房产。
庭审中,大多数被告都表示:刘甲在生活上长期照顾其母,尽了为人子女之责。他又是残疾人,生活困难。刘甲提供的遗嘱真实可信,同意按陈老太生前遗嘱的意见,由刘甲继承诉争房。
刘丙和刘丁则有不同意见。她们认为:陈老太退休之前是一家幼儿园的园长,识字自书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刘甲提供的所谓遗嘱,是不真实的。首先,这份遗嘱属于仅有打印件的情况下,在立遗嘱人名字上面有一个手印,是否是立遗嘱人本人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所按上去的,现在已经无法证实。其次,这份遗嘱没有立遗嘱人本人签字。最后,见证人吴某某和证明人中的代书人林某,其年龄与立遗嘱人年龄相当,现在已经过世,在立遗嘱的当时,是不可能使用电脑打字操作。因此,该遗嘱并不是陈老太所立,是无效遗嘱。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该份遗嘱的形式来看,属于代书遗嘱,该份代书遗嘱上的遗嘱人陈老太虽未签名,但在她的名字上面有按手印,同时见证人吴某某和代书人林某均在遗嘱上签名。诉讼中,刘丙虽然提出遗嘱没有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名的问题,但原被告对被继承人陈老太生前手会抖是确认的。依据立遗嘱的时间,陈老太立遗嘱时已超过87岁,所以刘甲主张被继承人陈老太因年老手抖不能亲笔签名而在打印的姓名上按手印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
现结合上述证据及被告当庭表示,其母亲生前有表示过诉争房屋由刘甲居住一辈子,法院认定该份遗嘱应是陈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房屋应由刘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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