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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电动车禁入五城区 16周岁以上才能骑电动车

2015-09-24 07:19:0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朱毓松
  

  福州新闻网9月2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市政府日前对《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五城区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域,并规定“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

  《办法》强化了电动自行车销售商责任。据分析,多年来,路面超标电动自行车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在于销售商受利益驱动不断销售超标车。为此,此次修订从几个方面强化了销售商责任:一是明确查验义务,要求销售商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对所售车辆进行查验,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二是明确告知义务,要求销售商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应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查询;三是增设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手段,违规者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

  《办法》对电动自行车行驶行为作进一步规范。针对近几年交警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此次修订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要求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安装在电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二是规定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三是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四是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拼装或者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并相应增加了处罚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近几年,一些城乡接合部有部分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危及乘客和驾驶人的安全。此次修订专门对此作了补充,规定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营运,对违反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管理内容作了调整,明确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铅酸蓄电池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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