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
二、妇女与经济
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公平享有经济资源是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国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创新中,充分保障妇女经济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妇女贫困状况显著改善。中国在实施全方位扶贫战略中,统筹考虑城镇化、老龄化、市场化及气候变化等因素对妇女贫困的影响,加大妇女扶贫脱贫力度。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将妇女作为重点扶贫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妇女扶贫项目,不断提升贫困妇女的发展能力和受益水平。贫困妇女数量大幅减少,妇女贫困程度不断降低。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女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从2005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9.8%。建立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贫困妇女的保障力度。2014年,妇女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分别为792万人和1826万人,比2006年分别增加了200万人和1591万人。积极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母亲安居工程”“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慈善项目,帮助患病贫困妇女、贫困单亲母亲改善生存与发展状况。
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强调男女平等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修订和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退休、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成长及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及措施,为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国家针对不同妇女群体就业创业中面临的困难,出台支持性政策措施。实施鼓励妇女就业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2009年以来向妇女发放小额贴息贷款2220.6亿元人民币,扶植和带动千万妇女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家政服务和手工编织等行业,为城乡妇女就地就近和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开展女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行动,为女大学生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见习岗位。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农村女性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为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创造条件。全国共建立20多万所“妇女学校”,近2亿人次妇女参加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培训,150万名妇女获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和绿色证书,创办5.3万个妇女专业合作组织。自2011年启动“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以来,每年新增残疾妇女就业约10万人。
妇女就业结构不断改善。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人数为34640万,占就业总数的45%。最新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妇女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比例比10年前提高了25个百分点,各类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占比例较10年前提高了13个百分点。2013年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661万人,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44.1%,比2000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中国女企业家群体不断壮大,女企业家约占企业家总数的四分之一。实施“创业创新巾帼行动”,促进女性在新兴产业就业,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55%。
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妇女约占农业劳动力的70%。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推进基层依法自治的过程中,国家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纠正与法律政策规定、性别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明确登记簿和确权证上应体现妇女的土地权益,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资源。
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把生育保险作为独立章节,明确规定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增设“妇女与社会保障”领域,提出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妇女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不断增加。2013年,妇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14612万和12657万,比2005年分别增加了6743万和7282万;妇女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7117万,比2005年增加了4844万。2012年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法定产假时间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98天,妇女享有生育保障的待遇不断提高。
三、妇女与教育
中国积极促进教育公平,调整教育结构,坚持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努力保障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实施女童专项扶助政策,保障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2014年男女童小学净入学率均为99.8%,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女性接受初中及以上,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2014年,初中和高中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46.7%和50.0%;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增至36.9%。设立扫盲教育专项资金,降低妇女文盲人数,2013年女性15岁及以上文盲率为6.7%,比1995年降低了17.4个百分点,女性文盲人口比1995年减少了7000多万。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性别差距缩小。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2010年6岁以上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4年,比10年前提高了1.3年,与男性的差距比10年前缩小0.2年。
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比例不断提高。国家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政策,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完善助学政策体系,扩大妇女接受职业教育规模。2014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女性规模达到805万,普通中专在校女生达到397万,分别占总数的44.7%和53.0%;全国接受各种非学历高等和中等教育的女性规模分别达到346万和2000多万。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针对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的“春潮行动”“阳光工程”等多样化培训,满足不同妇女群体的职业发展需求。2013年,女性参加政府培训机构举办的职工技能培训人数占培训总数的43.0%。
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和偏远贫困地区女童等公平享有教育资源。制定积极政策,开设少数民族专门学校,采取倾斜性定向招生措施,大幅增加少数民族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资源。制定贫困女童和女生专项教育计划,确保偏远、贫困地区女生平等享有教育机会。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农村女童的学习生活条件。出台专项政策,为流动儿童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重视特殊教育,增加残疾妇女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资源,残疾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逐步融入教学和科研。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式中引入性别平等理念,一些地方尝试在中小学开设性别平等教育课程,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在一些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增强教育工作者的性别平等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女性在高等教育教学及管理等领域的参与状况明显改善,2014年,高校女教师比例为48.1%,比1995年增长了18.1个百分点。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不断加强。目前,百余所高校开设了440余门女性学和性别平等课程,女性学硕士、博士学位点不断增多。将性别平等议题纳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支持开展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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