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包工头为承建工程 送4名干部30多万元好处费
福州新闻网9月9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连江包工头洪某某为了承建工程方便,向当地4名党政干部贿送了人民币31万元及美金3000元。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行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洪某某原系连江县潇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自2011年4月开始,他以挂靠施工方式承揽到连江县安凯乡至黄岐镇公路改建工程。在施工中,该项目业主连江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连江县路港工程开发公司经理孙某(已判刑)、该项目直接负责人连江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林某某(已判刑)和该项目经办人连江县交通运输局计划建设科工程师林某(已判刑),在明知洪某某以挂靠施工方式承揽到该公路改建工程及工程技术人员未按合同配备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违规收件、工程量变更等方面给予洪某某帮助。
洪某某十分感激,于2013年春节前和2013年中秋节前,先后两次送给孙某共计20万元;于2012年8月和2013年春节前,先后两次送给林某某共计3万元;于2011年10月、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先后4次送给林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及美金3000元。
另外,洪某某自2011年9月开始以挂靠施工方式承揽到连江迎宾大道及火车站连接线工程。在施工中,该项目直接负责人连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何某某(已判刑),在明知洪某某以挂靠施工方式承揽到该工程及工程技术人员未按合同配备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其帮助。
洪某某为表感谢,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何某某2万元。
台江区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3年。
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4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31万元,美金3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洪某某因他人受贿案件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谈话,在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又在被刑事立案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线索的其他行贿行为,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洪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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