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 敏感行业源头防控
2015-08-14 08:16:54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8月1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旭)昨日,《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正式对外公布,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规定》要求,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规定》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其中,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包括: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明确,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湄洲湾石化基地内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化工石化、火电、炼钢炼铁、有色冶炼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需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同时,加强敏感区域、敏感行业的源头防控。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要求。禁止在敖江流域塘坂水库以上流域范围和汀江流域新扩建制浆造纸、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化工项目必须在沿海石化基地内布设。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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