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闹纠纷女子拉横幅贴大字报 被判赔偿5000元
□专家说法
借举报侮辱诽谤他人
构成名誉侵权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资深法官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合法的举报权。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与此同时,任何公民在行使举报权时,不能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由此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名誉权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不同的主体基于年龄、地位、能力以及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主观上尊严感有所不同。因此,判断自然人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不仅要考虑到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的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予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指出,公民行使举报权,除了通过信件、来访、上访等传统方式,在现实社会中,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利用电子邮件、发帖、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举报,行使举报权。不论哪种方式,实名举报是最值得提倡的。
在实践中,要把举报失实与恶意举报区分开来。如果举报的动机和目的是正义、纯洁的,即使存在部分失实的情况,这样的举报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对于恶意举报,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则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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