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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闹纠纷女子拉横幅贴大字报 被判赔偿5000元

2015-08-13 09:47:02  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二:买房纠纷拉横幅贴大字报 被判赔偿5000元

  吴女士和陶女士因买卖房屋起纠纷闹上法庭,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为讨回位于鼓楼区的诉争房子,从2013年起,吴女士多次纠集人员到陶女士的工作场所楼下拉横幅、贴大字报,向路人发传单,在陶女士妹妹住处的门口、电梯、停车场贴大字报和小字报,并多次在陶女士的车上贴小字报。她还纠集人员到陶女士任职的政府机关的宣传栏上张贴《求关注》的大字报和小字报。

  陶女士多次报警要求解决,后于去年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对方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吴女士和陶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在司法机关处理,吴女士如认为对方侵害其权益,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但她却采取在陶女士的单位、住处、亲戚住处等地方拉横幅、贴大字报等形式诽谤对方,使陶女士的形象受损。吴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吴女士侵害了陶女士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院据此判令吴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陶女士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陶女士的名誉,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结果。

  案例三:媒体正当舆论监督 不构成名誉侵权

  2013年下半年,台江某贸易公司从开发商那里购得位于六一路永昇城底层的几间店面,并取得产权证。该公司随即将诉争店面出租给他人用于商业经营。

  因承租人在二次装修过程中改变诉争店面的原规划使用功能,永昇城业主遂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在有关函件中均认定诉争店面的承租人在二次装修过程中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并针对各项违法行为的程度责令相关部门督促整改或限期拆除。

  去年6月,永昇城业主向福州某电视台反映上述情况。电视台制作了《架空层保卫战》节目,并在当月播出,还在网上发布。节目中,主持人及被采访人均称诉争店面为“架空层”,节目内容主要是业主反映开发商将上述“架空层”私自售予他人,而业主认为上述“架空层”系该楼盘的配套设施,不应当转让。且承租人在二次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威胁到业主的生命安全。

  台江的这家贸易公司认为上述报道内容不实,播出后给公司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该公司要求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电视台制作的《架空层保卫战》电视节目是其在接到永昇城业主投诉反映后对现场情况的一个记录,报道内容主要针对诉争店面的违法建设情况,并未针对其产权归属作出评论。诉争店面违法建设的事实已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认定,报道的内容基本真实,节目中主持人所作评论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措辞,评论用语也未超出新闻评论的合理限度,主观上没有过错。电视台对该新闻事件的报道与评论并无不妥,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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