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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笔误修改借条 险被债务人抓住“漏洞”

2015-07-15 10:54:19  来源:宁德晚报  作者:夏岩缘
  

  “借条”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是为了避免纠纷,但近日宁德中院在审理一场看似简单的借贷纠纷时,原、被告双方却因一张有修改痕迹的借条问题争论不休。法官提醒,小小的借条在关键时刻是债权人追讨债务最有力的凭证,因此借条书写务必要注意规范化。

  粗心写错还款期限引纠纷

  据悉,2012年8月2日,被告黄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叶某借款1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后被告黄某因无力还款,于2013年6月20日向原告叶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其间,原告叶某在书写该借条时,将借款的还款期限误写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后叶某丈夫发现借款时间错误,就在被告人黄某签字当场作了修改。

  2014年12月,由于黄某未按约偿还本息,于是叶某诉至福鼎法院维权。在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借条上的借款期限有明显修改痕迹,而原告叶某也承认对第二张借条还款时间进行过修改。被告黄某认为,其借款后,本案借款的期限按第二张借条所载应系原告为追究其逾期违约责任而更改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因此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经办法官对证人证据及相关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被告方辩称内容与其未按约支付利息等偿债能力不符,综合日常生活常理、借贷习惯,可以认定因被告黄某借款第一次届期时,经原告同意延期后双方于2013年6月20日重新签订借条,而将借款期限变更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

  据此,福鼎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后被告黄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宁德中院。经过宁德中院审理,认定一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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