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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再查处两起污染环境案件 涉案4人均被拘留

2015-06-08 09:09:19  来源:泉州晚报
  

  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 晋江环保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再查两起污染环境案 涉案4人均被拘留

  核心提示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破坏、污染环境将面临严厉处罚。近日,晋江市环保局与晋江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行动,查处2起污染环境案件,2人被刑事拘留,2人被行政拘留。

  废水超标233倍 母子被刑拘

  5月15日20时许,有市民举报称,晋江青阳街道有一非法电镀加工点。接到线索后,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执法人员赶往核实,此时,该加工点仍在生产作业。经查,该加工点未配建污染治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生产废水通过二楼墙边的孔洞,经塑料管道排放到一楼的雨水沟。

  经采样监测,该电镀加工点二楼外排口附近地面水(废水淤积处)水样镍11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33倍;一楼外排口废水水样镍4.9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8倍,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该电镀加工点经营者詹某及其母亲陈某已被警方刑拘。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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