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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新车维修配件遭调包 车主一年才知情(图)

2015-06-02 09:04:13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徐锡思
  

  4S店

  客户事故车维修

  急用零件拆新车

  昨日,泉州鸿景负责人刘先生承认,卢先生所购车辆的左车门和引擎盖确实有被更换过,4S店当时没有告知客户。刘先生称,自己刚刚到店上任一个多月,对于卢先生的遭遇感到抱歉。

  该车行副总郭先生进一步解释,这一批车是2014年1月18日出厂的,到了之后很快就被提走了一些。其中,有个客户的车,出了事故,送来店里维修,急需更换左车门和引擎盖。由于当时正值节假日,客户急着用车,而该店一时又无法调来需要更换的部件。情急之下,该店员工便从后来出售给卢先生的车辆上,拆下左车门和引擎盖,安装到这位客户的车上。

  郭先生说,卢先生后来购买的车辆,被更换的部件也是生产厂家调来安装的,没有质量方面的问题。他们先前提出为卢先生免费提供2次保养作为赔偿,但是被卢先生拒绝。卢先生提出4S店要更换一部新车给他,或者给10万元作为赔偿,该店则认为不合理。

  刘先生认为,需要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4S店给卢先生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后,再做出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赔偿方案。

  说法

  4S店未告知实情

  涉嫌消费欺诈

  “如果拆换的事实存在,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就涉嫌消费欺诈。”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万海龙律师分析认为,针对这部CRV轿车的交易,买卖双方是签订了合同的,如果没有补充条款,就默认卢先生购买的是从厂家运过来的全新车辆;更换其中的零件,如果已经把实情告知了卢先生,卢先生也同意,那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告知卢先生,就是隐瞒了车辆的重要信息,属于欺诈。对于赔偿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则需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进行办理。

  泉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负责人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法:根据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4S店拆换配件的行为如果没有告知卢先生,卖出来的这部轿车的信息就是不真实、不全面的;新消法第55条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海都记者 徐锡思 苏桐轩 谢明飞 文/图)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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