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一女子下班回家遇车祸身亡 部门认定为工伤
事件 加班回家途中 突遇车祸身亡
林某华是德化人,1961年5月出生。从2013年10月6日开始,林某华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德化县某工地上班,从事杂工工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1月5日19时40分,林某华加班完下班,搭乘同事李某的电动车准备回家。途中与林某志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李某当场死亡,林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时,轿车驾驶员林某志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7.92mg/ml,系醉酒驾驶;电动车驾驶员李某系逆向行驶。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志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林某华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分析 经部门认定 事故为工伤
2014年3月7日,林某华的丈夫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认定林某华此次事故为工伤。市人社局认为,林某华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予以认定为工伤。
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周东阳律师均认为,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劳动的上限年龄,也没有禁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只要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可以再次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受害人林某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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