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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散发淫秽物品赚人气 30岁男子面临公诉

2015-05-06 11:19:45  作者:朱灿明  来源:闽南日报
  

  根据目前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在网上散发、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的,只要传播淫秽物品是在网上“公共的场所(领域)”,即使无任何营利目的,则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这种情况更多地体现在微博平台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本案),上传的淫秽图片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或者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应以《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在微信方面,虽然手机里的微信也属“移动通讯终端”的范畴,也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但由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要求的是“公共的场所(领域)”,微信内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一般不属于公共领域……所以,微信“朋友圈”的淫秽资讯的传播是否构成犯罪目前尚存争议,但随着法律的完善和健全,微信内进行此类传播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所以,建议人们还是多传递正能量,不要传播无聊的脏东西。

  点评:

  吃饱可以撑着不做事,但吃饱撑着乱做事可能就会摊上大事了。虽然游某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纯粹是一种爱好而已,然而这种爱好已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在此提醒着迷手机拨弄的人们,指尖不要触及淫秽的东西,否则指尖拨出的不是乐趣,而可能为自己拨开牢狱之门,正所谓乐极生悲。

  (朱灿明)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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