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民国契约引发7年土地纠纷 镇政府曾作出处理
日前,长汀县河田镇明光村两户人家就土地使用权和补偿款的分配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导致事情搁置了7年多没有解决。双方迫切希望村干部能主动作为,协助双方妥善解决此事。4月10日、17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
土地纠纷源于一张民国契约
这起土地纠纷起源于一张落款“民国12年”的契约。而这张契约是在2008年由长汀县河田镇明光村村民沈火火、沈维贵、沈贵斌三人从长辈的遗物中发现的。因此,沈火火等人认为该村过垄背鱼塘(尾巴塘、灌地塘、高塘、屠刀塘)及周边土地是祖宗从别人手中购买来的,应该继续归沈火火等人所有。
可是,当时这片土地却由同村村民沈林哩种植管理。沈林哩回忆,自1982年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他就对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进行管理,其中屠刀塘用于蓄水养鱼,高塘用于种植水稻等农作物,同时他在塘的周边开垦了约1400余平方米的土地用于种植水稻、地瓜、芋头、黄豆等农作物。对此说法,沈火火等人表示他们家族人员大多在三明打工,所争议的土地确实由沈林哩管理。但2008年后沈火火等人要求沈林哩归还土地使用权,也因此发生纠纷。
镇政府曾作出处理决定
从2008年后,沈林哩与沈火火等人就该土地使用权问题多次向长汀县河田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解决,河田镇人民政府多次派国土资源所、司法所、镇经管站及包村工作队到实地调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1月,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归国家所有,沈林哩与沈火火等人的土地纠纷转变为补偿款分配争议。而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补偿款为169648.3元,于2011年6月8日下拨汇至村委会账户,由村委会暂为保管。
2013年5月6日,河田镇人民政府作出河政[2013]94号《关于明光村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一确定明光村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1399.75平方米的土地在2011年1月以前的使用权人为沈林哩;二确定明光村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1386.25平方米的土地在2011年1月以前的使用权人为沈火火、沈维贵、沈贵斌三人。这一决定相当于把两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半分,而双方各持一半,也就意味着补偿款也差不多各分一半,即八万多元。
自镇政府作出决定后,双方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但村委会未将补偿款发放给沈林哩与沈火火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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