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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支持对台先行先试

2015-04-24 08:17:50  作者:林娟  来源:东南快报
  

  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

  《办法》提出在自贸区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在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支持自贸区内品牌企业赴台湾投资,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

  推进服务贸易对台更深度的开放,促进闽台服务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的对台开放。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下,支持自贸区对台先行试点、加快实施。

  对自贸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商品简化手续,但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除外。对台湾地区输往自贸区的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进一步优化从台湾地区进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的审评审批程序。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办法》还出台了金融创新、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办法》提出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自贸区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探索在自贸区内设立单独领取牌照的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

  在自贸区推进利率市场化,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研究探索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资金流动。推进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在税收管理方面,《办法》提出,自贸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记者 林娟)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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