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研究出台暂行办法,整治干部慵懒散拖
30种“为官不为”情形 干部下课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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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守摊干部”空间 亮出治“惰”利剑
解读《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
福州新闻网4月23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刘君琳 林洪相)《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文共18条,正视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庸懒散拖”现象,着力引导广大干部切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弘扬“马上就办”精神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的大力弘扬。《暂行办法》第一条指出,《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传承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想干事、会谋事、敢担事、能成事,形成争先进位、跨越赶超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暂行办法》也是对近年来其他兄弟省市关于惩治“为官不为”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经验做法的学习借鉴。
据悉,《暂行办法》经多部门多次组织讨论修改,并向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建议。可以说,《暂行办法》汇集并吸收了各方意见,真切反映了基层心声。
量化“为官不为”行为
《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为官不为”行为进行量化和具体化,认定30种问责情形,既方便了党员干部自我对照检查,也为惩治“为官不为”提供了明确依据。《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履职不当、工作失职、管理不严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提出了15条应予以问责的具体情形;第八条,对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消极应付、作风不严、为政不廉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提出了15条应予以问责的具体情形。
这30种问责情形尽量涵盖了当前干部作风方面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认定标准进行量化,努力提高实际操作性。比如,明确指出,问责情形之一是“无故旷工、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8天及以上的”,即对无故旷工达到多少天数应予以问责,给出了量化指标。
同时,进一步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单位或分管处室工作人员出现问责情形,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暂行办法》第六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严惩“庸懒散拖”干部
为了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局面,切实做到不给“守摊干部”空间,亮出治“惰”利剑,让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我市将对“为官不为”行为从严惩治。
《暂行办法》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庸懒散拖、效率低下、纪律松弛,滥用权力、设租寻租、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在效能问责、党政纪处分的同时,重点进行组织处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等方式,进行“下课问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还分别就干部受到问责后对评优评先资格、提拔的影响,以及受到“下课问责”后的待遇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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