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养母未被批捕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反对
检方不批准逮捕的四点理由
浦口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以下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包括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表现为在一定时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逮捕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措施,其仅具有程序性效力,并非对案件进行的实体处理。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逮捕必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李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逮捕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反思,并通过辩护人宣读了致歉信。其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某某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李某某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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