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都不愿养孩子 丈夫辩称当公务员收入低
【官司三】丈夫意外身亡婆媳争夺孩子监护权
家住长乐的女子阿花(化名)结婚后,于2011年10月生育了次女小颖(化名)。2012年2月,她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从2013年6月起,小颖一直随祖母老晶(化名)生活。去年底,阿花诉诸法律,要求婆婆老晶交出小颖,改由她直接抚养。
阿花提出,2013年6月,她与婆婆老晶发生纠纷,打算带小颖回娘家,但遭到老晶及其亲属的阻拦。当时,阿花考虑到老晶正承受丧子之痛,需要孙女在身边给予精神慰藉,就没有强行带孩子走。一段时间后,她多次要求老晶交还孩子,但老晶及其亲友将孩子藏起来,至今不让她见。
老晶反驳称,阿花已有两个女儿,丈夫去世后,她又与其他男子生了一个女儿。目前,大女儿随阿花生活。但是,阿花为了照顾三女儿,已将大女儿交给孩子的外婆抚养,可见她根本无力照顾次女小颖,小颖的生活费她分文未付。
老晶称,从2013年6月起,小颖一直随自己生活,关系密切,因此她更适合担任小颖的监护人,其所在地的村委会也指定她当小颖的监护人。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村委会也才有权指定监护人。小颖的父亲死后,阿花是其唯一监护人。在没有证据证实阿花丧失监护能力,或存在监护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老晶不能取得监护权。此外,村委会在阿花健在,及未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是无效的。据此,该院判令老晶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小颖交予阿花监护、抚养。
□延伸阅读
哪些情况可变更抚养权?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才能从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挑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于离异夫妻双方都想争夺小孩监护权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共同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现实生活中,确实会经常发生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因再婚再育、想出国、经济困难、工作特别繁忙等特殊情况而引发的变更小孩监护权的纠纷。但上述原因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可以直接变更小孩监护权的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王律师特别强调,在当事人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孩子监护权的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离婚后若想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胜诉的关键。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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