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饭碗公司”非法聚财上亿元 发展数万名会员
福州新闻网4月17日讯 福建省金饭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饭碗公司”)靠着会员分级享受提成的制度,共发展了数万名会员,非法聚财上亿元。该公司董事长兼福州代理商幸某某,日前被福州市中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幸某某是福州人,大学毕业后一心想创业。2011年6月,她纠集黄某、肖某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当股东,由梅某某、林某某分别出资10万元作为前期启动资金,注册成立了金饭碗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幸某某占20%,并担任公司董事长。
金饭碗公司精心设计了公司宣传网页,对外声称该公司采用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县级代理、商务代表、会员等共6级的分级运营模式,每级抽成“消费额”0.5%到2%不等,实际只收取会员17%的“消费额”提成、而返还会员“消费额”100%的金额。靠着这种高额回报的诱饵,该公司共计发展了3.9万多名普通会员、2275个加盟商家、284个代理商以及1647个商务代表,总“消费额”达7亿多元,总上缴金额达1亿多元。
2011年8月,幸某某与刘某某共同筹集10万元,与金饭碗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并缴纳了代理费,成为了福州市的代理商。他们按区域内会员“消费额”约1%的比例提取收益。在幸某某等人的鼓动和宣传下,福州市区域内共发展会员约3222名,会员报单金额1亿多元,上缴金额2670万多元。
此后,幸某某又与刘某某向金饭碗公司缴纳3.3万元,与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成为该公司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代理商及商务代表,发展商务代表、会员、加盟商,并按区域内会员“消费额”约2%的比例提取收益。经过几年努力,幸某某等人在鼓楼区区域内共发展会员约354名,会员报单金额达到1064万多元,上缴金额达181万多元。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幸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幸某某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犯罪情节严重。考虑到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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