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说好平分补偿款 男方不履约女方起诉获79万
案例二:
怀疑前夫低价卖房想撤销合同
法院:离婚前房子就卖了,女方应当知道
小美与阿牛(均为化名)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阿牛在鼓楼区水木菁华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达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
2009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他们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离婚款39万元,当天双方立即办理离婚手续;(2)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阿牛随即付给小美39万元。
事后,小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自己被前夫骗了,少分了一大笔夫妻共同财产。她发现,就在她和阿牛协议离婚前的一个月,阿牛与他单位的同事小佳(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小美和阿牛共有的那套水木菁华的房子卖给小佳,价格为60万多元,购买方式为按揭购买。
几天后,该房过户到小佳名下。而该房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阿牛自行支付,小佳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该房过户后仍由阿牛及其家人居住,且未办理交接手续,该房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均以阿牛的名义支付。
小美认为:阿牛和小佳对诉争房的交易流程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买卖合同也没有合理对价,可见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按该房的成交价,每平方米才4826元,与当时该房屋的实际价格每平方米8000多元相去甚远。小佳系阿牛的女朋友,两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真正目的,是阿牛假借小佳名义所作的虚假交易。小美在离婚之时和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一直被蒙在鼓里,所以才让阿牛的阴谋得逞。
为此,小美诉诸法律,要求撤销诉争房产的买卖合同,重新分割与阿牛的共同财产。
庭审中,小佳反驳称:她和阿牛之间的买卖合同与过户行为都是真实有效的,她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向阿牛购买诉争房屋,也已办妥了产权过户手续,属善意第三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牛离婚时存在除诉争房产以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她分得39万元应是对诉争房产进行处理的结果。从本案相关情况可知,阿牛系在分得售房款后,与小美协议离婚。小美在离婚时对诉争房产的出售情况是明知的,所以《离婚协议》中未对诉争房产这一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小美从知道诉争房产被出售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也无证据证明期间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其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她也丧失了胜诉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小美的诉请。
小美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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