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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定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 产检不算请假

2015-03-31 14:58:23  来源:山西晚报
  

  劳动合同

  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

  “女职工仍然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女职工劳动权、人身权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企业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推动和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范化、制度化。《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派遣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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