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被困电梯房东竟阻止施救 消防采取强行施救
福州新闻网3月31日讯 昨天早上,闽侯县上街镇工贸路工商所旁一民房内,因停电导致一人被困电梯内,闽侯上街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得知电梯里面的人呼吸困难时,消防官兵准备进行救援,没想到房东阻止并怒吼:“我这电梯二十几万元,你们弄坏了赔得起吗?”最后,消防官兵采取强行施救方式,将被困人员救出。
有人被困电梯
房东阻止救援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闽侯上街消防中队。张中队长告诉记者,30日上午10时许,他们接到有人被困电梯的报警后,立即出动1辆抢险救援车、6名官兵前往现场救援。
消防官兵到场后,只见事故现场为一幢8层高的民房,一名男子被困在三楼至四楼中间的电梯内,该男子的妻子紧张地带着消防官兵来到被困楼层,正当消防官兵准备救援时,房东对救援行动进行了阻拦。
“谁让你们来的?”消防官兵一到场,房东便开始阻拦救援,“我这电梯二十几万元,你们弄坏了赔得起吗?”房东怒吼道。与此同时,消防官兵通过电话了解到被困电梯里的人员出现了呼吸困难的缺氧现象,另一方面从被困人员的妻子那了解到,电梯公司售后人员要2个多小时后才能赶到现场。
针对现场情况,消防官兵果断采取强行施救措施,一方面对房东进行沟通教育,另一方面利用电梯钥匙将电梯门打开,很快将被困电梯里的人员救出。由于救援及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
记者从上街消防中队了解到,由于该民房30日早上突然停电,电梯没有备用电源,导致停运。之前,该民房也发生过有人长时间被困在电梯里的事故。同时该民房还存在违建改建现象,才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律师:
房东无权阻止
救援行为
电梯是民房房东的私有物品,消防人员为了抢救生命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救援措施,房东在这种情况下能否阻止?
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蔡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这种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消防人员为了抢救生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紧急避险的本质就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而生命权高于一切,因此房东没有权力阻止消防人员的救援行为。”蔡律师告诉记者,“对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被损害者可以要求事后补偿,但是本案例中被困事件发生在房东的电梯内,房东原本就有责任为救援提供方便,因此无须补偿。”
(福州晚报记者 陈银燕 通讯员 张洪晖 陈桂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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