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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被拒付工资 部门:理应支付相应报酬

2015-03-18 10:24:33  作者:柳烨  来源:东南网
  

  劳动部门:

  当事人可申请劳动部门介入

  莆田涵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规定,当事人可以按天领到相应工资。当事人在用人单位工作,离职前,试用期期间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应提前一个月,离职时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资。如果未事先通知离职说走就走,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一部分工资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不过赔偿不能超过工资的20%,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无法拿到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调解,同时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当事双方确实存在劳务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所拖欠的金额。

  律师说法:

  公司应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针对张先生和泰安混泥土有限公司之间的争执,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得蔡建成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是在试用期内,但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是明确的,所以就算张先生提出离职,当事公司也应该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蔡律师说,公司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张先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介入调解。

  蔡律师说,由于张先生和泰安混泥土有限公司事先没有签订有效的合约,那么张先生在举证自己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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