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虚构出售“查封房产” 诈骗20多人1200多万元
东南快报讯 林某瑞、吕某怡、郑某康与王某丹等4人(均为化名),虚构可以从法院内部拿到冻结查封拍卖的房产低价出售,以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方式,骗取20多名受害人共计1200多万元。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林某瑞、吕某怡无期徒刑,判处郑某康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王某丹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害人张某戊称,2008年初,他通过福州奥国新公司副总经理郑某康,认识了该公司总经理林某瑞。事后,林某瑞和郑某康称有法院没收的房子和车子,能够以很便宜的价格出售。2008年2月,两人拿出盖有法院公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传票和法院缴费通知书给他看。
张某戊称,他与林某瑞、郑某康签订了购房、购车协议,先后购买仓山、鼓楼和晋安3处房产及3辆小轿车。期间,王某丹带其去看过房、拿假的产权证和拿钥匙。后来,林某瑞和郑某康以办理“两证”为借口,将他手中的购房、购车协议收回,诱骗他将原来的付款凭据改为借条。
他被林某瑞等人骗走138万元,除一笔8万元转账存入王某丹的银行账户外,其余钱款都是在郑某康的见证下,将现金交给林某瑞。
之后,郑某康借故将台江区一套房子调配给他。他入住该房不久,房东就来催要房租,直到这时他才知道被骗了。
公安机关介入后,发现林某瑞、吕某怡等4人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购房协议中约定的房子,要么是租来的,要么是虚构的。
法院查明,2008年2月至2010年8月,林某瑞与吕某怡、郑某康、王某丹等4人,虚构可以从法院内部拿到冻结查封拍卖的房产用于低价出售等事由,以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方式,单独或合伙骗取被害人张某戊等20多名被害人共计1245.7459万元。
2013年12月1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林某瑞、吕某怡无期徒刑,判处郑某康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王某丹有期徒刑十二年。之后,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瑞、吕某怡、郑某康和王某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能从法院内部拿到被冻结扣押的房产用于出售的事由,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4名上诉人诈骗数额均属特别巨大。
最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南快报记者 刘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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