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实施 商家拖延退货将受罚
中新网3月15日电(IT频道 张司南)今日起,又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过程中应承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且对于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处罚办法》被视作与新《消法》“双剑合璧”,可以说这是对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细化,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不过对于“拆封后是否影响完好”、“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判定标准”等方面,《处罚办法》尚未做出明确说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执行还将继续存在争议。
《处罚办法》与新《消法》“双剑合璧” 商家拖延退货或被罚50万元
今日,《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正式实施的同时,新《消法》也迎来一周岁生日。虽然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购物过程中,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权,但在过去一年中,“7天无理由退货”的实施仍遇到不少门槛。不少消费者反映存在维权门槛高、难度大等问题。
针对新《消法》中部分细则落实难得现状,《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等四种行为时将被认为故意拖延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接受中新网IT频道采访时表示:“《处罚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网络、电视等方式购物中,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无理由退货的四种情形,简言之就是未退货、未确认、拆封拒退、未退款。”
赵占领解释道:“新消法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有三大问题:消费者确认的方式、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及商品完好如何理解。因缺乏细化规定,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执行中争议很大,导致实施效果打了不少折扣。此次工商总局颁布的《处罚办法》可以说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细化,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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