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和推进司法改革
3月1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在工作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浓墨重书了司法改革内容:不仅对2014年上海、北京等地试点成果进行简介,而且对2015年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目标进行了具体安排。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步骤,司法改革一直备受关注。此次关于司法改革的任务安排,是最高检在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深化“四个全面”认识、推动“四个全面”落实的关键期,坚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对司法改革做出的重大部署。如果说中央已把“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作为统领中国发展的总纲,那么,最高检报告中的司改任务就成为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抓手。
就在不久前,最高检围绕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总体目标发布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提出了42项具体的司法改革举措。其中,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而在此次的两会检察工作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又再次重点强调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司法体制改革重点措施,可见其在2015年司改中的基础性、关键性地位。
毋庸置疑,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中,有两项任务十分关键:一个是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是司法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一个关节点,地方检察院的人事任免权和地方党政没关系,花的钱和地方财政也没了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摆脱地方保护的影响。另外一个是建立和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实际上和省级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功效是一样的,目的也是一样的,都是实现司法权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而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则是推进2015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难点和棘手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依法行使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人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然而,现有的改革措施触及了一批司法系统内部人员的利益,成为司改的“绊脚石”,也使得司法人员流失的现象变得异常严重。在当前中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双重背景下,这必将使司法改革中领导层的研判能力和决策智慧备受考验。当前所面临的,就是必须去考虑如何才能吸引一批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以及如何才能留住他们安心工作的问题。
应当认识到,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节点。我们必须要有甘当“燃灯者”的品质,勇于动自己的“奶酪”,认真落实最高检确定的各项任务,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唯如此,司法改革才能得到积极稳妥的推进,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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