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范交通执法费用 拖车费保管费由警方承担
2015-03-12 09:19:31 作者:郑旭光 来源:东南快报
车辆被扣留、扣押后,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处理期限不接受处理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及时公告。若公告3个月后车主仍不接受处理的,执法机关可对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拍卖、拆除、强制报废等处理。
对依法解除扣留、扣押的车辆,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领回车辆,车辆依法应当予以收缴、追缴、没收、销毁、强制报废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法机关的通知时限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
延伸
什么情形下,车载货物会被同时扣留?
《指导意见》还重申扣留、扣押车辆时不得扣留、扣押车辆所载货物。但在一些案件中,车辆所载货物系涉案财物且为认定违法所必需的,如机动车涉嫌超载时,需要扣押车辆所载货物进行称重检测;机动车涉嫌违反装载规定时,需要扣押车辆所载货物进行测量,以确定是否超长、超宽、超高;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核实车辆实载货物重量,以确定是否超载、超载与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核实货物的损失以确定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在上述情形下,车辆所载货物本身系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扣押,而不论装载货物的车辆是否被扣留或者扣押。
(记者 郑旭光)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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