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推进反家暴司法干预 引导使用“人身保护令”
相关案例
“人身保护令”保护妇女
2014年9月,宋某(女)因与钟某离婚案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宋某以被告经常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为由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
厦门市海沧法院受理后,迅速启动审查机制,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告钟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原告宋某。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钟某因家庭暴力行为向宋某赔偿。
后妈虐待继女被判三年
陆某花经常殴打、辱骂继女吴某婷,秋天用冷水泼吴某婷的身体,往吴某婷碗里放吃剩的肉骨头,将吴某婷的衣服剪碎、鞋子扔进河里等。2014年5月24日,陆某花因一件小事殴打、辱骂吴某婷,致使吴某婷不堪忍受喝下农药“百草枯”。一个月后,吴某婷因抢救无效死亡。
寿宁县法院认为,陆某花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法院以陆某花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本报曾做过详细报道)。
父亲捅死儿子获轻判
高某经常向父亲高某坎索要钱财,无故打骂。2014年2月,高某向父亲索要20万元未果,持啤酒、砖头砸父亲。高某坎用水果刀朝高某身上捅刺数刀,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龙海法院认为,高某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高某坎基于激愤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案发后,高某坎能自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高某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父亲倒拎女儿手脚撞路面
2013年8月27日,陈某因多次向前妻催讨欠款无果,将时年5岁的亲生女儿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陈某见状后悔了,抱起女儿到派出所求救并投案。陈某某头部受重伤,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霞浦县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陈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等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
(东南快报记者 刘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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