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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部分百货连环返券累趴消费者 市民吐槽不公平

2015-03-11 09:34:19  来源:福州日报
  

  实折或实价营销越来越常见

  据悉,返券是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一种“古老”的商场促销方式,毁誉参半。北京市商务局2007年5月1日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专门提到“零售商不得利用返券这一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违者最高处以一万元罚款”。

  福州百货业内一位资深人士透露,百货促销一直都是打折、送券、赠礼三种,实折对顾客吸引力相对较小,遇到节假日,大部分商家都会选择送券这一最具魅力的促销方式增加二次消费做大节庆业绩,但部分定位中高端的商场顾及到目标客户群,特别是VIP的购物体验,早已放弃返券这一传统促销手段。

  记者在仓山万达百货看到,满380减50,6折优惠,实折直减的促销方式吸引了众多顾客驻足选购;而在东街口商圈的大洋百货,整个商场记者没有看到任何促销活动广告牌。

  只要不违背合同法就不构成侵权

  针对部分商场推出的花样繁多的返券活动,刘先生认为,返券看似合理,实则收了券的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场的权利被限制了,返券实际上是一个消费陷阱,属于变相的强卖,对消费者不公平。

  那么,返券到底有没有妨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呢?记者拨通了市工商局12315服务热线咨询,对方回应称,对于商场消费的支付结算方式,新消法没有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需要返券,如果商家强制要求通过电子返券来完成交易,而顾客只愿意通过现金来买单,商家可以跟顾客协商处理,如果顾客投诉,工商部门也会帮助调解。

  相关行政规章制度的空白,让返券成为商家得心应手的促销利器。那么,既有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相关条款涉及呢?对此,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陈伟坤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精神,法不禁止皆自由,商家推出电子返券,尽管遭遇消费者各种吐槽,但商家有提前明示消费者,本着双方自愿原则,顾客只要接受了返券,就表示合同成立。商家只要不存在虚假陈述、欺诈、强迫交易,就不违背合同法,不构成侵权。“因为选择权在顾客,如果顾客不认同这一家的返券方式,可以去没有返券的其他百货选购商品。”

  (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陈铁夫)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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