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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结算恋爱花销 前女友告男子欠1万元不还

2015-03-11 09:32:40  作者:董加固  来源:海峡都市报
  

  闽南网3月11日讯 这对奇葩情侣,分手时,双方结算恋爱期间互赠衣物、欠款,男方写下万元欠条,之后未兑现,被女方告上法庭。

  去年11月20日,泉港法院审结这起奇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陈某应支付蔡某欠款一万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前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前年年底,晋江蔡小姐与泉港陈先生通过网聊结识,确定恋爱关系。去年3月份,双方因纠纷决定分手。当月16日,他们就恋爱期间双方互赠衣物、钱款进行结算,“这件衣服我买给你花了800元,情人节我花掉了998元,这是我买给你的项链价值1200元……”

  结算最后,陈先生同意返还蔡小姐10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交蔡小姐收执。之后,陈先生未能兑现欠条上的承诺,分文未付给蔡小姐,蔡小姐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泉州泉港法院,要求陈先生按欠条支付欠款10000元。

  泉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蔡小姐与被告陈先生因恋爱分手后,双方就恋爱期间所互赠物品行为达成新的合意,陈先生自愿将恋爱期间双方所花费的费用进行折抵,转化为由其承担的欠款的形式并出具欠条1份交蔡小姐收执,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由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原告蔡小姐要求被告陈先生支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陈先生应支付原告蔡小姐欠款10000元。

  (海都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叶绿萱)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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