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受贿7.6万元 原晋江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获刑
2015-03-10 11:45:01 来源:海峡都市报
闽南网3月10日讯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还不够,自己的饭局,还得让非法采矿者买单,甚至公然朝非法采矿者“借钱”,而后为他们非法采矿活动开绿灯。近日,原晋江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工作人员李某华,因犯受贿罪,在泉州中院终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
晋江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4年年初,李某华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参与矿山日常巡查、对盗采行为进行现场制止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辖区内石窟经营者林某等人贿赂2.6万元,并向石窟经营者吴某等人索要贿赂款5万元,共计7.6万元,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和帮助。去年6月,李某华受贿一案浮出水面。
在法院列出的受贿清单中,行贿最多的就是石窟经营者林某。其两年内,共向李某华贿赂4万元。
2012年间,林某与人合作,在晋江龙湖镇瑶厝村开采石窟。有一天,赶上李某华和几个同事来巡查。但是,李某华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烧毁林某石窟的装载机。林某称,自己当时很感激,就偷偷找李某华要了电话。到了年中,林某打电话给李某华,李某华邀林某喝两杯,于是,林某备一斤茶叶,内装有1万元人民币,到李某华的家中送给他。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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