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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活动安排须在媒体公布

2015-02-28 07:46:10  作者:何佳媛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2月28日讯 昨日,《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草案)》拟规定:承办者未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告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他人承办

  最高拟罚10万元

  拟罚款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情形还包括:未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告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未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未能保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的;未按规定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核准人数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承办者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监控录像资料未保存1个月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

  实行安全许可制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区、县(市)举办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办法(草案)》拟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不得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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