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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期出现“僵尸企业” 处置面临多方困难

2015-02-26 11:18:16  来源:半月谈
  

  处置面临多方困难

  “僵尸企业”不但制约产业发展升级、不利于区域经济稳定增长,而且可能影响区域社会稳定。当前各地在处置“僵尸企业”上存在多方困难,导致许多名存实亡的企业僵而不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曾公开表示,当中央提出化解产能过剩时,因为地方政府有土地财政、手里有一部分钱,所以拿着钱去支持进行改造、维持、疏解,通过银行贷款的斩息等等,培植了不少该死没死的“僵尸企业”。

  2014年底,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对那些永远也无法复苏的“僵尸企业”,用输血的办法来维持,徒然耗费国家资金,不会带来什么好的结果。一些高负债率,或者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应该重整,不能让它继续运行下去。但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在处置“僵尸企业”上似乎并不积极。

  从法院司法实践看,当前企业破产处置有“三难”。

  破产启动难。倒闭的企业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依靠破产制度自我保护,实现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更重要的是不少地方领导的观念比较落后,认为本地的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损地方形象,还对一些“僵尸企业”给予了不公平的保护措施,限制债权人起诉,不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把问题和包袱留给了一茬又一茬的下一任领导。各地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的很少。

  进入破产的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等方方面面,需要协调的事情较多,一些地方政府尽管成立了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但由于法定职责不明晰,协调事项不到位,影响了政府和司法部门各自职能的发挥。

  审理难。现行金融税收等立法、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税收的债权一般应到破产财产分配的时候给予优先办理。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电力部门往往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征收欠缴的税款和电费,大大降低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率,往往使法院的破产审理和资产的重整重组陷入困境。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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