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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车辆购置税征收新规:三种情况下购车可退税

2015-01-30 16:10:02  作者:陈泥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实习生 胡彦 通讯员 肖雨)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明确了对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几种情形;对于车购税完税证明遗失后的补办程序,取消了原先须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据国税部门统计,2014年我市累计征收的车购税达23.78亿元,共有17.76万辆车缴交车购税,分别比2013年同期增长4.57亿元、2.36万辆。据介绍,我市车购税的纳税人大多是私家车主,而可免于缴纳车购税的大多是“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吊车、起重机等工程车辆,或留学归国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购买的车辆,以及符合条件的公交车等。

  另据了解,我国车购税的税率为10%,计税价格则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如果发票上的不含税价超过国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则以发票价格计税;若发票上的不含税价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以后者计税。

  【新规解读】

  买车后多少天内缴税?

  根据新规,纳税人购买的自用车辆,国产车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车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也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车”转让要重新申报吗?

  新规特别明确了几种“免税车”需重新申报的情况。比如,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也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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